證人作證強制到庭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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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人作證強制到庭可以嗎?

證人作證強制到庭可以嗎?

法院可以強制證人出庭作證。根據法律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相關法律可參考: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二、強制證人

1、普遍現象

證人不出庭作證的現象相當普遍,在有些基層法院,證人出庭率不足10%.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要做到證人出庭作證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根本性的措施是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使公民養成嚴格依法辦事、自覺履行法律義務的良好習慣。在當今中國,借鑑上述兩大法系的立法經驗,完善立法,強制證人出庭作證不失為一項法律良策。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確有其必要性和現實意義。

2、必要性

強制證人出庭作證是證人證言的特性決定的。證人是指憑其親身體驗感知案件有關事實而向法院陳述作證的自然人。證人證言具有不可替代性,即不能由其他人員代替證人作證。證人證言的不可替代性要求證人必須親自到庭作證。

強制證人出庭作證是保證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需要。對於某些案件的審理,證人不出庭,案件事實無法查清,因此,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事實上構成了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直接妨害了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這就有必要對這些證人採取強制措施,強制他們出庭作證。在民事訴訟中,有些案件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律都要求對他們採取強制措施,強制其到庭,以保證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那麼,我們就沒有理由反對採取強制措施強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證人到庭。

3、意義

強制證人出庭作證是維護法律尊嚴,實現法治的需要。由於公民的法律意識不強,若再不付諸必要的措施強制證人到庭作證,那麼,將可能導致法律規定的公民出庭作證義務形同虛設,這有損於法律的嚴肅性,破壞法律的尊嚴。法律的至上性和權威性是法治的基本構成要素,實行依法治國,實現法治,就不允許任何人踐踏法律,不允許證人隨意不出庭。因此,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對於維護法律尊嚴是十分必要的。強制證人出庭作證是貫徹現代司法的直接言詞原則,發現案件真實,實現程序公正的需要。如前所述,直接言詞原則必然要求證人當庭陳述,接受當事人的質證。證人不出庭作證,當事人雙方不能對證人進行“交叉詢問”,當事人的質證、辯論權受到限制和削弱,法官也不能直接接觸原始的證人,這不利於發現案件真實,同時,當事人也得不到充分的程序保障,有悖於程序公正之要求。因此,要落實直接言詞原則,實現司法公正,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保證證人出庭作證。

證人出庭是法律規定的,所以每一個證人都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如果不遵守規定,不依法出庭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證人出庭作證需要法院通知,如果法院沒有通知出庭的,是不可以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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