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4.15K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1)造成戰鬥失利的;

(2)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3)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裝備或者國家和人民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間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犯罪特徵有哪些?

①侵犯的直接客體是部隊武器裝備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為武器裝備。

②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指違反關於武器裝備的動用權限、編配用途、使用範圍等管理內容的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指違反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未經批准而自行將編配的武器裝備改作其他用途。“嚴重後果”,指造成重要武器裝備嚴重毀損的,造成人員重傷死亡及其他嚴重責任事故的,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等等。

③犯罪主體為軍人,通常是軍隊指揮人員和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人員。

④主觀方面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違反了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會造成嚴重後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嚴重後果。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後果”,指毀損特別重要武器裝備的,嚴重毀損大量重要武器裝備的,造成多人重傷死亡及其他重大責任事故的,造成特別巨大經濟損失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等等。

武器裝備都是有自己的編配用途的,沒有經過有關機關的許可是不能夠擅自改變的,一旦擅自改變,造成了任何嚴重後果都是有可能涉嫌犯罪的,因此這也算是結果犯。不管是有人因為當事人的擅自改變,導致了死亡或者受傷,或者是財產受到損失達30萬元以上都是要判刑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