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蔘與分配被執行財產的條件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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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蔘與分配被執行財產的條件是什麼呢
債權人蔘與分配被執行財產的條件是什麼呢
債權人蔘與分配被執行財產的條件如下:
1、申請參與分配人必須是已經取得執行依據(即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書、判決書、裁定書、支付令、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等)的債權人。
2、債務人的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
3、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必須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之前。
4、參與分配應當向原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和執行依據,由該法院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十八條,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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