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訂立日期有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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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訂立日期有無影響
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訂立的首要條件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身份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訂立勞動合同還應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除此之外,勞動合同還應具備《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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