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解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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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解釋二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流程是怎樣的
一般情況下,法院收到不服仲裁當事人提起的訴訟並立案後,後通知被告人前往領取應訴通知書,同時把原告人的起訴書、相關證據副本送予被告人。 被告人收到應訴通知書後就作應訴答辯準備(包括證據)。如果不是集體勞動爭議,法院一般都採用簡易審判程序。 先是宣佈開庭,然後詢問原被告雙方有無新的證據提交。如有新證據,則會徵詢另一方對新證據的意見(認可、不認可或不確定)。 然後先由原告簡單陳述理由,再由被告進行答辯。接着法官會詢問雙方可否接受調解,如有一方不接受,則不進行調解。如雙方都接受,則進入調解程序。最後由雙方在庭審記錄上簽字。 如調解成功,則會製作調解書,如調解不成功,則會進行宣判。但一般不會當庭宣判,而會在休庭後製作判決書,並通知雙方前往法院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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