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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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實務中,時常遇到原告的訴訟請求與其申請勞動仲裁的請求範圍不一致的情況。這種不一致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原告的訴訟請求超出了其申請勞動仲裁時提出的標的額;二是原告起訴時的訴訟請求沒有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提出,但該訴訟請求與勞動仲裁的事項是基於同一事實而產生;三是原告起訴時的訴訟請求沒有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提出,且該訴訟請求與勞動仲裁的事項並非基於同一事實而產生。那麼,人民法院對此不一致的訴訟請求,是否受理呢?根據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前置的規定,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經過勞動仲裁,但並不意味着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必須經過勞動仲裁,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嚴格地講,上述三種情形的訴訟請求均未經過勞動仲裁,但前兩種情形與勞動仲裁的事項基於同一事實而產生,相互之間具有依附性、關聯性,本着及時、有效處理糾紛的原則,應當合併審理。最後一種情形中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與勞動仲裁的事項並非基於同一事實而產生,也不應一概否定合併審理。

法院怎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

人民法院在處理勞動糾紛案件時,應該不受仲裁裁決的限制,即針對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而不必以仲裁裁決作為其審理對象。人民法院有權進行程序上和實體上的審查,並對有瑕疵的仲裁裁決作出撤銷的決定,這是對錯裁的一種法律補救措施。

現行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的“一裁二審”制和仲裁前置程序,有時卻增加了勞動爭議解決的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一個勞動爭議糾紛,可能要經過三個法律程序,即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對仲裁不服的一審程序和對一審不服的二審程序。而一般的民事案件,經過一審、二審程序即發生法律效力。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弱者地位,簡化程序,但實際卻造成了比一般的民事糾紛更多的程序,更長的期限。如果法院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勞動者訴訟請求,凡是超過申請勞動仲裁的請求範圍,一概不予合併審理,而法院又完全由能力審理此案,結果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浪費了司法資源。

我認為,採取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前置的立法精神,是充分發揮勞動仲裁部門熟悉勞動業務的優勢,而且勞動仲裁無費用、結案快,手續簡便方法靈活,既能方便當事人,從而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能減輕法院的工作量,保證審判質量。如果違背了該立法精神,勞動仲裁程序前置的規定將失去意義。

審判實務中,時常遇到原告的訴訟請求與其申請勞動仲裁的請求範圍不一致的情況。這種不一致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原告的訴訟請求超出了其申請勞動仲裁時提出的標的額;二是原告起訴時的訴訟請求沒有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提出,但該訴訟請求與勞動仲裁的事項是基於同一事實而產生;三是原告起訴時的訴訟請求沒有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提出,且該訴訟請求與勞動仲裁的事項並非基於同一事實而產生。那麼,人民法院對此不一致的訴訟請求,是否受理呢?根據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前置的規定,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經過勞動仲裁,但並不意味着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必須經過勞動仲裁,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嚴格地講,上述三種情形的訴訟請求均未經過勞動仲裁,但前兩種情形與勞動仲裁的事項基於同一事實而產生,相互之間具有依附性、關聯性,本着及時、有效處理糾紛的原則,應當合併審理。最後一種情形中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與勞動仲裁的事項並非基於同一事實而產生,也不應一概否定合併審理。

現行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的“一裁二審”制和仲裁前置程序,有時卻增加了勞動爭議解決的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一個勞動爭議糾紛,可能要經過三個法律程序,即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對仲裁不服的一審程序和對一審不服的二審程序。而一般的民事案件,經過一審、二審程序即發生法律效力。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弱者地位,簡化程序,但實際卻造成了比一般的民事糾紛更多的程序,更長的期限。如果法院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勞動者訴訟請求,凡是超過申請勞動仲裁的請求範圍,一概不予合併審理,而法院又完全由能力審理此案,結果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浪費了司法資源。

我認為,採取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前置的立法精神,是充分發揮勞動仲裁部門熟悉勞動業務的優勢,而且勞動仲裁無費用、結案快,手續簡便方法靈活,既能方便當事人,從而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能減輕法院的工作量,保證審判質量。如果違背了該立法精神,勞動仲裁程序前置的規定將失去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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