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債權質押的申報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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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債權質押的申報情形有哪些
針對債權質押的申報情形有哪些
一、職工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為我國破產法上的職工債權。職工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利息請求權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利息,隨本金一同申報。
三、待定債權
叉稱“或然債權”,是指其效力有待確定的債權,包括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這些債權可以申報,但必須説明其待定的狀況。
四、連帶債權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説明。
五、連帶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除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外,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
六、連帶債務的債權人
在連帶債務人之一破產時,其債權人享有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的權利。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其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七、待履行合同相對人的賠償請求權
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第18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八、善意受託人的請求權
債務人是委託合同的委託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託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託事務的,受託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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