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變更子女扶養權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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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變更子女扶養權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後變更子女扶養權的情形有哪些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離婚後可以請求變更子女扶養權的情形有: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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