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變更子女監護權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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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變更子女監護權的條件有哪些

通常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未成年子女跟隨其中一方生活,此時該方獲得了撫養權的同時,也是享有法定的監護權的。對於這個監護權,其實在離婚後也是可以具體變更子女監護權的。那到底離婚後變更子女監護權的條件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後變更子女監護權的條件有哪些

1、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3、由於失去監護人。

二、變更子女監護權程序

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審理,生父母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三、可以擔任未成年監護人的主體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上述幾種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

四、如何申請變更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監護人可能由於以下三種原因不能承擔監護職責

1、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

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的情形申請變更監護人的,即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變更子女監護權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此時需要滿足了法定的情形才可以,否則的話進行的變更行為就是不合法的。而具體離婚後變更子女監護權的條件,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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