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因病被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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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辭退規定有哪些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種是違紀辭退,另一種是正常辭退。
1、違紀辭退
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
2、正常辭退。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依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1986年7月國務院發佈),違紀辭退的條件: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
(2) 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