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院人身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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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院人身保護令
怎樣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中或者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提出,不需繳納任何費用。按照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但當受害人及其監護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時,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組織(受害人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可向法院代為申請。


申請“人身保護令”,最好是書面提出;情況緊急時,也可口頭申請。申請時應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有證據的還應提交相關的證明。如傷情照片、報警證明、證人證言、帶有恐嚇等內容的電話錄音、短信、聊天記錄等。


對於緊急保護令申請,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於訴中保護令,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並根據加害人、也就是施暴人,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司法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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