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視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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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探視權訴訟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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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訴訟書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漢族,××市人,××公司職工,住××市××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漢族,××市人,住××市××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訴訟請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兒周小×兩次,具體方式為每月第二及第四個週五下午由原告至學校將周小×接回原告住處,週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輪流撫養。



    事實與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市××區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當初商定婚生女兒周小×由被告撫養。但對於原告的探望權未作約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時,均被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故意造成各種阻礙,嚴重影響原告與周小×的父女親情。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致



    ××法院



    具狀人: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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