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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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二手房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民法通則》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種,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具有不同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所能從事的民事活動各不相同。我國《民法通則》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 為能力人。由此可見,精神正常的18週歲以上的公民,以及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二手房買賣的主體進行商品房交易。

其次,買賣雙方意思表示真實。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時,要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能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合同。另外,如果雙方當事人認為合同中有不合理的條款或者有未明確的地方,均可以提出修改意見,或者增加補充協議。

再次,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法律和行政法規都是國家制定的,具有強制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當事人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也是如此,不能訂立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相違背的合同條款。訂立這種條款最終的結果是該條款無效。

最後,合同不得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水遠是排在第一位的。當事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當然不能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就是無效的。由上可知,只要滿足了上述四個條件,二手房買賣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違反了上述四個條件,買賣合同就是無效的,或者是部分無效的。部分無效的合同,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的合同條款,其他部分有效。

司法實踐中,對於二手房買賣合同生效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實際而定,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需要對相關條款進行合法的認定,只有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才能形成簽訂合同的基礎,如果涉及到一方強迫另一方簽訂的,則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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