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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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誤工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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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執行董事


在公司中,股東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從一定意義上講,董事會也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長和董事是董事會機構的成員。一般來講,董事長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其職責如下:


  (一)職權

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董事長的相應職權,一般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享有以下職權:

1、主持股東會會議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

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4、對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5、在董事會閉會期間,根據董事會的授權,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

若董事長是法定代表人,其行為代表公司,只不過此種情形下,董事長代表公司不是因為他是董事長,而是因為他是法定代表人。因為《公司法》列明的董事長的權限也就是主持董事會等,並沒有規定其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的權力。董事長不能直接參與公司經營,其參與方式是通過董事會進行的。


  (二)責任

董事長應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不得有《公司法》第149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三)執行董事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但一般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公司法》第47條有關董事會職權的相關規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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