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雙方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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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雙方履約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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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一般來説,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起就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有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某些種類的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能生效。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訂立合同後,這個合同就不能馬上生效,當事人必須按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到有關的部門去履行批准或者登記等手續。合同經過了批准或者辦理了登記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

比如,擔保法規定,當事人以某些財產為抵押物訂立抵押合同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規定,受方和供方必須簽訂書面的技術引進合同,並由受方在簽字之日起的三十天內提出申請書,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對外經濟貿易部授權的其他機關審批;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的六十天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經批准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依《合同法》第210條規定,關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生效時間分以下兩種:

1、如果採用口頭形式的,借款合同生效時間為貸款人提供借款之時。從這點來看,自然人之間的口頭形式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2、如果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自簽訂借款合同時或者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的生效時間生效。

事實上,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明確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並要求當事人誠實、守信用,不得弄虛作假,欺騙對方。雖然大部分的合同在成立之後就會生效,但也有可能出現無效或者效力待定合同,這點還請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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