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最多減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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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最多減多少年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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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減刑最多減多少年刑期

必須實際執行五年,所以最多減五年。

減刑只能適用於特定的對象。依照我國刑法第78條之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有期、無期從減刑之日起算,其餘從原判決之日計算。

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中減刑,主要是指縮短自由刑的執行期限,因而與其他刑罰執行中的減輕制度得以區分

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刑的幅度

最高法新司法解釋

第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於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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