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房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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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的房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

繼承的房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

繼承的房產應當根據是否有約定來認定屬於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如果沒有約定具體份額,就是兩人共有,默認為各佔50%份額。一方死亡,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有遺囑就按照遺囑執行繼承。無遺囑,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於死者那一半房產份額。

二、房產繼承的程序

(一)房產繼承應先到被繼承房產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二)繼承公證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到被繼承人所屬派出所開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具繼承人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4、被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5、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遺囑繼承的情況)。

(三)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所需提交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書;

2、繼承公證;

3、繼承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4、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收件窗口領取)。

三、辦理法定繼承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

1、提供被繼承人身份資料和死亡證明材料,包括:

(1)身份證、户口本(回鄉證、台胞證);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原件(因病死亡的提供醫院的死亡證明、交通事故死亡的提供交警大隊出具的死亡證明等、在家死亡的提供死者生前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和遺體火化證明原件。

2、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1)已婚的提供結婚證;

(2)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原件;

(3)未婚、喪偶後未再婚的,提供死者生前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出具的未婚證明、結婚證和未再婚證明。

3、全部合法繼承人的身份證原件、户口簿原件、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1)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户籍在房產所在地的,由當地派出所或者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出具親屬關係證明;

(2)被繼承人和繼承人的户籍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應提供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公證書。

4、提供被繼承人遺留的房產證原件。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由繼承人親自到房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或居住地公證機構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機構辦理的,須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

對於房產繼承的具體處理情況,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相關情況還需要進行公證處理,其目的在於對房產的合法性,以及繼承人是否具備繼承權進行認定,繼承人可以按照遺囑的具體規定來辦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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