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財產婚後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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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財產婚後按份共有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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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 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如果要使自己婚前個人財產得到法律的保護,或者是將婚前個人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採取以下兩條途徑之一:

一是婚後將夫妻雙方的名字均寫到房產證上,這樣,即使是婚前個人財產,相當於婚後達成了新的約定,房屋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平分,而增加名字,只要到房產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就可以了。

二是婚前雙方就到公證處對房屋做婚前財產約定公證,明確房屋歸某一方所有,因房屋發生的債務、收益與另一方無關。通過上述方法,你可以避免日後產生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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