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一定要三個月以後再做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4W
傷殘鑑定一定要三個月以後再做嗎
傷殘鑑定一定要三個月之後才能進行麼?
1.不一定是三個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2.工傷職工需要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如果體內有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後才可以做勞動能力鑑定(除非醫生書面證明體內的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體內的情況以外)。3.有什麼疑問,可以追問或直接12333諮詢一下你們當地勞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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