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電腦被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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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電腦被收證據
勞動糾紛證據如何收集
(1)“誰主張,誰舉證”書證的提供,原則上由主張相關事實的當事人負責。 (2)舉證倒置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3)申請調查取證案件第三方持有的書證,可通過律師進行調查取證。 若持有書證的案外第三人不願將書證提交仲裁或法院的,又或當事人、代理人收集該文書確有困難的,則可由當事人向仲裁或法院提出書面調查取證的申請,要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進行收集。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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