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收集證據如何才是有效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4W

勞動糾紛就是指由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為很多方面產生的不同意見導致的糾紛,勞動糾紛很多人都會選擇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訴訟是需要舉證的,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勞動糾紛收集證據如何才是有效的吧。

勞動糾紛收集證據如何才是有效的

Tip1: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憑據

在實踐中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無論是追討拖欠的工資,還是遭到非法解僱解僱,都涉及到一個如何證實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的問題。那麼,既然沒有籤合同,怎麼證明呢?

顯然,勞動合同並非唯一能夠證明彼此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只要你具備以下幾種證據,同樣可以理直氣壯到相關部門申訴——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 ( 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從客觀上説,以上5項證據只要具備也可單獨成立,但是為了避免“孤證”效力打折扣,建議應儘可能多地提供相關的證據,相互印證,比如你有了其他證據中的一項“孤證”,再加上同事的證言,那麼就有力得多了。

Tips2:損害事實存在的證據

?

所謂損害事實存在的證據,通俗地説,即是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損害了勞動者權益的證據,譬如説申訴單位扣發工資、拖欠工資、加班未補償、未繳納保險費等等,如何證明這些損害事實的確存在呢?這時,你當考慮提交相關的加班未補償的證據,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出工人員名單;出工人員勞動天數及應得工資額的證明、拖欠勞動報酬具體數額的證據等等。另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致使勞動者沒有及時領取失業金或者造成其他損失的,勞動者也應保留相關的清單、單據、現場勘查記錄等等。

Tip3:何為“舉證倒置”?

一般來説,在民事糾紛的訴訟中舉證責任是按照“誰主張,推舉證”的原則,即由提出訴訟請求的一方,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主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則法律不支持你的主張。但由於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它的舉證責任並不完全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為在許多情況下勞動者是難以得到充分的證據的。因此,在實踐中,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訴訟請求,但勞動者並不負有舉證責任。而用人單位為了避免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則必須舉出相反的證據來證明勞動者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這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

不過,建議勞動者不要“舉證倒置”而對自己的舉證責任掉以輕心,畢竟,用人單位為了保障己方利益,同樣可以“反證”,即作出反駁對方的主張的證據。因此,如何有效舉證,關鍵還是在主張的一方。這才能使申訴之路走起來更加事半功倍!

現在大家都應該知道勞動糾紛收集證據是如何收集了吧,希望大家都能夠收集到有效的證據,這樣才能夠事半功倍,如果大家在這方面需要律師的幫助,歡迎大家找尋我們本站網站上的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