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期間雙方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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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期間雙方財產

【案情】蔡某(原告)與戴某(被告)因感情問題於2007年12月份在法院調解離婚。對子女撫養及財產達成協議,並在庭外以協議書形式分割其婚姻期間的價值500餘萬資產(房屋和汽車)。2009年5月13日戴某憑法院調解書和協議書去房管所辦理房屋過户手續時,因法院調解書協議內容未涉及該房屋分割事項,協議書又沒有法律效力為由,拒絕辦理房產過户手續。即日,戴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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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期間對方轉移財產怎麼辦

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變賣,可以少分或不分。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一方隱藏,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轉移,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轉移,對隱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變賣,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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