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一方變賣財產可以起訴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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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期間一方變賣財產可以起訴離婚嗎?

一、離婚期間一方變賣財產可以起訴離婚嗎?

離婚期間一方變賣財產可以起訴離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離婚期間變賣財產該怎樣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在離婚之前蒐集證據、進行財產保全是非常關鍵的維權手段。通常最好維權方式就是在離婚訴訟前就把相關證據蒐集好,尤其是財產方面的證據。財產證據收集好了,就防止了對方當事人再隱瞞財產。

離婚時惡意轉移財產的案件是離婚案件中最為複雜也是爭議最多的。現實中,常常遇到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出賣,註銷公司、寫假借條等轉移財產、企圖侵佔對方財產的情況。那離婚時惡意轉移財產有哪些情形呢?下面我們具體來看: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另外,在現實中,還包括離婚一方,惡意負債的情況,這種情況也是離婚時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

1、製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在法院打虛假債務官司;

4、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以上的九種情況,就是離婚是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在現實中,由於當事人轉移財產的時候,由於時間急迫,如果一旦發現這種情況,需要採取措施以防止這樣的情況發生。

在婚姻關係建立之後,若是由任何一方存在者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並且沒有告知對方,此時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若是想以其變賣財產為由起訴離婚,是必須要拿出相關的作證證據的,否則法院即使在受理案件之後,也有可能並不會叛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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