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雙方私自籤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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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雙方私自籤協議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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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雙方私自籤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財產雙方私自籤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話,就是有效的,只要基於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協議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話,即為有效的。如果能將協議公證就更有保障了。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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