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免除一方撫養費 - 子女能否要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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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免除一方撫養費 子女能否要求變更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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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的撫養費可以要求變更嗎

子女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和判決,不妨礙子女的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要求。”請求方應就情勢的變更負舉證責任。遇有下列幾種情況,應支持原告變更撫養費的數額的請求,依法合理的判決增加、減少或返還撫養費:

(一)離婚時一方為取得對子女的直接撫養權不要求對方負擔的撫養費,而以後喪失勞動能力或因下崗等原因經濟收入大量減少,獨自撫養子女確無實際能力的;

(二)離婚時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的撫養費數額少,隨着子女成長、教育的需要和物價的上漲及社會的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撫養費數額明顯不足,而對方經濟收入增加又有給付能力;

(三)子女患重大疾病,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難於負擔全部的醫療費用的;

(四)給付子女撫養費一方喪失勞動能力或因下崗等原因導致無生活來源或經濟收入大幅度減少,而要求不再負擔或減少負擔數額的,應予支持;

(五)離婚時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一次性給付了全部撫養費,但子女在撫養期間死亡,要求對方返還剩餘撫養費的,也應予支持。

關於孩子的撫養費問題,並非只有在離婚的時候才會涉及到,不過因為父母要解除婚姻關係,而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又不得被免除,於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才將撫養費問題提到了枱面上。而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其實往往都是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對子女進行撫養的,並不是説這期間就不需要撫養子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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