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 - 撫養子女一方能否單獨改變子女姓名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7W

雖然子女姓名是由父母雙方共同決定的,但是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關於離婚子女姓名改變的問題不能以父母共同決定才有效而一概而論,下面,本站小編通過一則具體案例帶您瞭解相關法律知識

離婚後,撫養子女一方能否單獨改變子女姓名

案情大致是:

王先生(化名)與趙女士(化名)於2006年離婚,雙方婚生子女(當時年僅2歲)由趙某女士撫養,王先生按月支付子女撫養費並每週探望子女一次。雙方離婚後,王先生按月將撫養費匯入女方帳户,但因為工作地點常年在上海,故已連續兩年沒有探望過子女。2008年夏天,王先生調回北京,隨即找到趙女士要求探望孩子,趙女士起初百般阻撓,後在男方的堅持下被迫同意。但讓王先生沒想到的是,當呼喚孩子姓名時,孩子竟無任何反應。在王先生的詢問下,孩子説自己不叫“王某某”而叫“趙某”。王先生聽後大驚失色並質問趙女士。趙女士則答覆説,因雙方已離婚,孩子由自己撫養,孩子的姥姥、姥爺認為已經和王先生沒有關係,而仍然讓孩子叫“王某某”感覺很不舒服,所以在離婚後僅兩個月就擅自到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成“趙某”。王先生聽後大怒,聲稱自己是孩子的親爸,孩子隨自己的姓氏是中國的習慣,且要改變孩子的姓名必須徵得父親的同意,為此趙先生將女方連同孩子的姥姥、姥爺一起訴至法院,要求將孩子的姓名改回來。

女方為此找到本律師,在看了對方的起訴書後發現男方主要的訴訟依據是自己為孩子的親生父親,子女姓名應當由父母雙方共同決定,女方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侵犯了父親對子女姓名的共同決定權。

律師認為:

1、雖然子女姓名是由父母雙方共同決定的,但是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2、女方從2006年離婚之初就已將孩子的姓名變為“趙某”,期間,孩子對外均以“趙某”作為自己的姓名參與社會生活,時間長達三年。3、孩子更改姓名時年僅2歲,對姓名的社會意義上不能全部瞭解,身心也處於最初的成長階段,因此母親雖然擅自更改了孩子的姓名,但孩子已經在事實上予以接受並形成習慣;4、該案涉及公安機關的户籍制度,法院對此不應過分干預。綜上情況,本律師在調取了孩子所在幼兒園出具的孩子目前姓名為“趙某”的證明,同時找到多位鄰居及孩子的親屬作證,均證明孩子的確長期使用“趙某”作為自己的姓名並早已接受成為習慣。

案件審理結果證明了本婚姻律師的判斷,法官考慮到雖然女方屬於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不符合法律規定,但基於對孩子身心健康成長及該案確實涉及到公幹機關的行政工作法院不應過分干預而駁回了原告要求改回原來姓名的訴訟請求,該案至此瞭解。

律師在此提醒大家,關於離婚子女姓名改變的問題不能以父母共同決定才有效而一概而論,雖然擅自變更孩子姓名不合法,但也不一定就能被法院糾正。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