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虛開發票罪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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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虛開發票罪怎麼處理?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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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發票罪怎麼處理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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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非法代開發票、不得虛開發票”是總的原則。

現行《發票管理辦法》,《刑法》及修正案和相關司法解釋等,均將虛開(非法代開)發票、特別是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以及可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發票的行為作為懲處的對象。

二、税務行政處罰方式:

1. 沒收違法所得。

2. 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罰款的第一檔處罰“可以並處”是選擇性規定,第二檔處罰是強制性規定,對達到標準的必須並處罰款。

三、非法代開發票的,與虛開發票負同樣的法律責任。

長期以來有一種誤解,認為非法代開發票只是輕微的違章行為,究其實質來説,代開和虛開都是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修訂後的《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對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對虛開發票的處罰規定來處罰。

四、界定虛開的主要標準是“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

這裏的“情況”是指某項經濟業務的全部情形,即使是有貨物交易或勞務發生,只要開票人不是實際銷售(提供)方;或者開票人是實際銷售(提供)方,但是金額不符;或者與實際交易項目不符,都屬與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不符,即構成虛開。在認定虛開發票的行為時,應根據查獲的證據和查證的事實,依具體案情作如下情形的分析:

1.虛開、非法代開發票認定

(1)虛開發票的行為包括:

A、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B、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C、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對於非法代開發票的行為,依照虛開發票進行處罰。

2.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認定

(1)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手段包括:

A、沒有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購銷,提供或接受應税勞務、應税服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B、有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購銷,提供或接受應税勞務、應税服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税專用發票。

C、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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