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曠工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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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曠工如何處理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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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曠工的具體天數,所以這一方面由公司內部規則制度來規定。
參考《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8條: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 有權予以除名。但本條例已於2008年廢止,僅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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