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處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 如何認定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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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處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如何認定曠工

曠工屬於嚴重的勞動違紀的行為,很多用人單位的勞動制度都會對曠工做處罰規定,嚴重者會被開除。當然我國法律對曠工也有相關的規定,那麼曠工處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曠工處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曠工,是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日無正當理由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屬於嚴重違紀行為。根據《勞動法》第四條、《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在依法制定規章制度中規定處罰辦法。一些省市規定對用人單位沒有明確規定處罰辦法,職工連續曠工15天的,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予以支持。

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對勞動者罰款100元肯定超過20%,具體超過多少,要以勞動者的月標準工資來計算。

二、如何認定曠工

曠工幾乎被所有的企業認為是嚴重違紀的行為,在原來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勞動者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2008年1月被廢止後,企業可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很多企業都將曠工幾天以上認定為嚴重違紀的行為之一。律師認為,曠工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沒有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提供勞動;

第二,沒有正當理由;

第三,沒有經過用人單位同意。

三、用人單位如何處理員工的曠工行為

正如向諮詢問題出現的情況那樣,如果員工無故曠工,用人單位以員工曠工數天構成嚴重違紀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不服企業的處罰發生勞動爭議,如果員工不認可企業提供的未經員工簽字確認的考勤記錄,不認可自己的曠工行為,企業很有可能將承擔敗訴的風險。那麼,企業對於員工的曠工行為該如何進行處理呢?律師認為企業應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一)法律依據:

1、企業應具備規範的考勤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將考勤制度與職工協商制定,經過民主討論規定,並將考勤制度公示、下發,明確告知勞動者考勤的方式及與之配套的獎懲制度。律師建議用人單位將考勤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即與勞動者協商,經勞動者簽收確認或者將含有考勤制度的員工手冊交由勞動者簽收確認。

2、企業應建立科學合理的考勤方式。目前用人單位普遍採用的考勤方式為考勤機考勤,即用打卡或驗證指紋的方式記錄勞動者的上下班時間。採用這種考勤方式雖然簡便快捷,但由此產生的考勤記錄僅為用人單位單方製作,發生糾紛時,勞動者往往對未經本人確認的考勤記錄不予認可。建議用人單位在設計考勤方式時,應引入勞動者確認的環節,如各部門在向單位人事部門提交本部門勞動者的考勤記錄前,應先經勞動者本人的簽字確認。

(二)事實依據:

1、收集員工曠工的其他有效證據。除考勤記錄外,企業還應收集其他能證明員工曠工的證據,比如企業內部的視頻錄像,還有企業人事職員可以與員工進行電話溝通,説明是什麼時間,詢問員工不來上班的原因,既表達出對員工的體貼,又瞭解員工不來上班的原因,當然要注意進行電話錄音。

2、為了強化證據,企業還可以增加一個督促回崗程序。企業可以向勞動者發出書面通知(郵寄),表明員工已經有多少天無故未到崗上班,限定員工在某個時間內回公司報道,否則將按曠工處理,公司將依據規章制度某某條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最後是解除程序。用人單位在具備以上條件時,就可以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了,但是要注意,首先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一定要註明勞動合同解除的理由,即是以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其次要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至勞動者。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79號)規定,送達應首先採取直接送達,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曠工的現象在實踐中還是很常見的,我國關於勞動者曠工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刪除了,現在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不過對於開除曠工時間較長的勞動者,法律是支持的。如有什麼疑問,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諮詢在線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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