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中乘客受傷 - 客車有義務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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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中乘客受傷 客車有義務賠償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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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坐客車出事故找誰賠償


乘客乘坐客運車輛,因客運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或者與其他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損失。因客運車輛發生意外翻沉,與山體等撞擊而發生事故的,乘客與營運人之間存在客運合同關係,應受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零二條的調整,除因傷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之外,承運人應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乘客作為原告起訴的,應以承運人為被告。

在此種情況下,乘客與承運人之間屬合同糾紛,無須公安機關先行處理,乘客有權直接起訴。因客運車輛與其他車輛發生相撞等事故致乘客遭受損失的,乘客可以基於與營運人之間存在的客運合同關係,不經公安機關處理,直接單獨起訴營運人要求營運人承擔自己的全部損失。營運人賠償乘客損失後,可以起訴對方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乘客也可以基於營運人與對方車輛對自己共同侵權的事實,以營運人和對方車輛為共同被告提起侵權賠償訴訟。乘客以此種方式起訴的,應當先經過公安機關處理。

否則,不應受理。需要説明的是,在乘客與營運人之間既存在客運合同關係,又存在侵權關係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之規定,受害人只能在依據客運合同關係追究車方違約責任和依據侵權法律關係追究侵權人侵權責任中選擇其一,而不能同時主張兩種權利。其在起訴時作出選擇後,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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