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坐客車交通事故賠償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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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坐客車交通事故賠償誰承擔?

一、乘客坐客車交通事故賠償誰承擔?

乘客乘坐客運車輛,因客運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或者與其他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損失。因客運車輛發生意外翻沉,與山體等撞擊而發生事故的,乘客與營運人之間存在客運合同關係,應受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零二條的調整,除因傷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之外,承運人應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乘客作為原告起訴的,應以承運人為被告。

在此種情況下,乘客與承運人之間屬合同糾紛,無須公安機關先行處理,乘客有權直接起訴。因客運車輛與其他車輛發生相撞等事故致乘客遭受損失的,乘客可以基於與營運人之間存在的客運合同關係,不經公安機關處理,直接單獨起訴營運人要求營運人承擔自己的全部損失。營運人賠償乘客損失後,可以起訴對方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乘客也可以基於營運人與對方車輛對自己共同侵權的事實,以營運人和對方車輛為共同被告提起侵權賠償訴訟。乘客以此種方式起訴的,應當先經過公安機關處理。

否則,不應受理。需要説明的是,在乘客與營運人之間既存在客運合同關係,又存在侵權關係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之規定,受害人只能在依據客運合同關係追究車方違約責任和依據侵權法律關係追究侵權人侵權責任中選擇其一,而不能同時主張兩種權利。其在起訴時作出選擇後,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二、搭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誰賠償

乘車人無償搭乘他人車輛,因所乘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或者與其他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損失承運人應承擔適當補償責任。但是如果乘車人未經車主同意強行搭乘或暗中搭乘的,因雙方未形成客運合同關係,乘車人不能以合同糾紛起訴,只能提起侵權賠償之訴,要求有過錯的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完全的好意同乘,即無償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損害,基本規則是車主應當適當補償,而不是賠償。出於意外而致害同乘人,也應當承擔適當補償責任,但是這個補償責任就可以適當降低。好意同乘者不能作為絕對免責事由,因為作為駕駛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負有安全將他人送到目的義務。不能以是否有償作為確認這種義務有無的標準。有償搭乘只是增加了一重合同義務而已,但我們不排除例外情況下好意同乘者可以作為免責事由。

綜合上面所説的,乘客乘坐的客車發生的事故,只要乘客要追究人身損害的賠償不管是誰的責任都應該要找承運人,這是屬於雙方有合同的責任,而對於承運方在發生事故之後就要及時的報警處理,只有確認好責任的劃分才能協商賠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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