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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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天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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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十五天逃跑算是逃脱罪嗎


我國現行的法律、條例規定中,沒有對行政拘留人員逃跑了,怎麼處罰的規定。但從法理上説,行為人逃跑,應該視為時效的中斷,不適用《治安處罰法》22條6個月追訴期限的限制。被行政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逃跑的,不構成逃脱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抗拒執行和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規定如下:

第一百九十四條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逃脱罪

脱逃罪是依法被逮捕、關押的犯罪分子,為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逃離監禁處所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徵:

(1)犯罪主體是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服刊的罪犯以及被依法逮捕、關押的未決犯。

(2)侵犯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管理秩序。

(3)主觀上出於故意。

(4)客觀上表現為從監禁場所脱逃,或在押解途中脱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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