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和非法佔有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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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和非法佔有為目的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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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非法佔有目的的概念從字面上理解,非法佔有是指無合法根據取得、控制他人財物。而“目的”乃是動機所趨向的結果。非法佔有是指沒有法律根據的佔用如侵佔、哄搶、私分、截留、回扣、貪污、受賄、騙取而佔有公私財產等,以上四點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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