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附條件養老送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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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附條件養老送終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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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老人養老送終後財產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1、老年人尚在世的時候,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下,其對於其個人財產享有排他性的處置權,任何子女無權干涉。

2、老年人在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下,有權將自己的財產贈與給任何人,包括贈與給法定繼承權人之外的陌生人。也可以捐贈給國家。子女無權干涉。

3、老年人尚在世,任何子女無權瓜分其財產,否則將承擔相應的侵佔他人合法財產的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4、老年人尚在世,即便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合法的財產權亦受法律保護。任何子女或其他人無權瓜分、侵佔其財產。其法定監護權人,僅有權對老年人的財產進行監護,不得隨意處置其財產,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如果侵害老年人權益,給老年人財產造成損害,應當承擔責任。

在老年人的監護人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下,具備監護資格的其他監護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監護權人的監護資格。並將監護權變更與願意承擔監護資格的監護人名下。

5、老年人尚在世的時候,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依法立下遺囑,指定其遺產繼承人。只要意思表達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下,該遺囑則合法有效。任何其他法定順序繼承權人無權干涉。

老年人的指定繼承人可以是法定繼承權之外的人。

老年人的其他法定第一順序繼承權人,其中包括對老年人負有扶養義務的配偶,贍養義務的子女,不得因老年人將遺產指定他人繼承,而拒絕履行對其的扶養和贍養義務。

6、作為老年人贍養義務人的子女,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對老年人不履行贍養義務。

7、老年人的贍養義務人,應當履行對其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法定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8、老年人生前未理由合法有效遺囑,在其去世後,其遺產進入法定繼承程序,先行清償其生前所負的債務、税費等費用後,由其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配偶、被繼承人的父母、被繼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具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予以法定程序分割。

9、分割原則,適當照顧喪失勞動能力或缺乏經濟來源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適當多分遺產。有扶養條件和扶養能力而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當少分或不分遺產。

喪偶的兒媳或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有權以法定第一順序繼承權人的身份,參與遺產分割。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3條、17條、18條、54條、55條、57條、71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85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4條、19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0條、12條、13條、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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