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註冊資本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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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納註冊資本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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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繳納註冊資本有什麼後果

如果為繳納註冊資本的後果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註冊資本認繳年限

1、目前註冊資本制度是認繳制度,也就是説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工商局不需要驗資報告,而且註冊資本大小和註冊資本認繳年限都是由股東自行約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就可以。所以,關於註冊資本認繳年限的規定就是股東自己約定。

2、正因為註冊資本認繳期限是股東自己約定,於是部分創業者就認為註冊資本認繳期限是不是越長越好,其實並非如此。因為註冊資本認繳期限等信息以後均是向社會公眾公示的信息,如果客户看到股東長期沒有向公司實際繳納註冊資本,有可能會認為股東沒有實力,會降低對該個公司的信用評級,從而可能影響公司業務。

3、認繳金額、出資時間雖是公司股東(發起人)內部的自行約定,但也要切合實際,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應當與公司規模、股東自身經濟實力相匹配等。出資時間應當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經營實際,不得約定為無期限或超過公司的經營期限。

如果想要設立一家正式且被法律所認可和保護的公司就應該有足夠的資金作為保證,而股東或者投資人作為資金的來源就應該在認繳的時候就把資金都投放到位以便公司的運行,如果股東沒有及時繳納或者故意不繳納的話除了要補足以外,還可能要賠償其他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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