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以後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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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以後申請財產保全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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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財產保全以後,分配財產時,和沒申請財產保全,同樣對待嗎?

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在參與分配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的債權與其它普通債權相比,並不具有優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有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見,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財產流失,避免執行落空,並沒有賦予保全申請人優先權;在法院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情況下,債權人更沒有理由因法院的職權行為而取得優先權。  《最高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在此,並沒有明確實施財產保全措施屬於可以主張優先受償的情形。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申請保全人在參與分配程序中,對經其申請訴訟保全了的財產並不具有優先受償權。但是,考慮到對積極債權人的公平保護,執行法院在主持參與分配時應比照破產案件中破產費用優先撥付的制度,將債權人的申請保全費用在分配前現行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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