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財產保全後房產公司破產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1W

有時人民法院為了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會採取財產保全,有時遇到申請財產保全後房產公司破產的情況不知道該怎麼解決,財產保全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由本站來為您解答。

申請財產保全後房產公司破產怎麼辦

申請財產保全後房產公司破產的解決辦法

根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採取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生效的判決得以執行的制度。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後,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認為必要時對當事人的財產採取的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在起訴前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而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方式。

從《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其目的在於保證判決的執行,即為了保證個別清償的實現,這與破產法所要實現的概括式公平清償目的不符。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解除保全措施,意味着在債務人財產上施加的查封、扣押、凍結等決定失去效力,該財產的法律屬性恢復到保全措施實施以前的狀態。管理人有權接管該財產並將其納入債務人財產的範圍。本法規定的保全措施的解除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當然效力之一,即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破產申請,附加於債務人財產之上的保全措施自然解除,而不需要人民法院另行作出宣告保全措施失去效力的裁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等法律文書,運用國家司法權,依據法定程序迫使被執行人實現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的行為及其程序。與財產保全措施的目的相一致,執行程序的目的同樣是為了實現個別清償,與破產法所要實現的概括式公平清償目的不符。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即使人民法院已經接受了當事人的執行申請,也不應當將生效的判決、裁定、支付令等交付執行機構執行;人民法院正在實施的執行措施,如凍結、劃撥存款、扣押、變賣財產等,也應當中止。

在通常情況下,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在破產程序中一直處於中止狀態,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而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可以向管理人申報,進而依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的規定獲得清償。

從上述律師的解答我們知道申請財產保全後房產公司破產相關的保全措施就會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申請財產保全是對判決能夠有效執行的一種限制措施,申請財產保全有法律規定的流程,我們可以委託律師來幫助您申請財產保全以及幫助您解決房產公司破產所遇到的問題,以防止因為自己的處置不當而使自己的利益造成損害。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