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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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的
偷税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的
納税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
2、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税;
4、進行虛假納税申報;
5、繳納税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繳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税人支付税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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