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金勞務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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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金勞務費比例
浙江省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省本級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通知》(浙人社發〔2009〕60號):從2009年7月1日起,在省社保中心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浙江省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從20%調整為14%。 各地也基本上參照該文按14%比例計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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