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報税時間 - 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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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報税時間,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19年報税時間,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一、1月、3月、5月、7月、8月、11月申報納税(費)期限分別截至當月15日。
二、2月4日-10日放假7天,2月申報納税(費)期限順延至2月22日。
三、4月5日-7日放假3天,4月申報納税(費)期限順延至4月18日。
四、6月7日-9日放假3天,6月申報納税(費)期限順延至6月19日。
五、9月13日-15日放假3天,9月申報納税(費)期限順延至9月18日。
六、10月1日-7日放假7天,10月申報納税(費)期限順延至10月24日。
七、12月15日為星期日,12月申報納税(費)期限順延至12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税務機關送達税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財務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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