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工作時間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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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工作時間規定有哪些?

一、未成年工工作時間規定有哪些?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

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發育和繼續組織他們完成文化技術學習任務,一般對未成年工實行縮短工作日製度,並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加班加點和夜班工作、對於某些經過批准允許招收16週歲以下的學徒的特殊行業,國家還規定了一些特殊的保護措施。保證他們的身心能夠健康成長。例如,1961年5月勞動部就在《關於教工學校學生的學習、勞動、休息時間的暫行規定》中指出,未滿16週歲的學生,在進行生產實習時的勞動時間為,每一學年每天不得超過6小時,第二學年每天不得超過7小時,第三學年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

二、用人單位要定期安排未成年工體檢嗎

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1、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2、工作滿一年;

3、年滿十八週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應按本規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列出的項目進行。

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因沒有對招用的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日前,海淀區某建築企業被處以六千元罰款。

目前,本市勞動保障部門正在全市範圍內組織開展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情況專項執法大檢查。在執法活動中,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海淀區勞動監察大隊對區內經常性發生使用童工、未成年工的餐飲、服務行業和建築施工工地進行重點檢查,通過要求企業提供人員花名冊、與職工核對身份證等舉措加以排查。同時,還給企業發放用工手冊,指導企業正確用工。

通過檢查發現,某建築企業對所僱傭的三名未成年工未依法按期進行健康體檢。其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規定。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海淀區勞動監察大隊依法對該單位處以六千元罰款。

國家法律規定未滿16週歲的學生每一學年每天不得超過6小時,第二學年每天不得超過7小時,第三學年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

綜上所述,國家對於未成年人實行一定的保護措施,允許未成年人實習,但是對於其還是實行保護措施,比如對其的工作時間進行約定,對於一定年齡實行不同的規定,比如每日工作時間不允許超過某個時間總時數;且對於一些工作時間段的未成年人安排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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