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 房屋所有權應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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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 房屋所有權應歸誰所有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 房屋所有權應歸誰所有
因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建築用房的材料(動產)與他人的宅基地 (不動產)發生附合,所建房屋的所有權應歸宅基地使用權人所有。取得所有權的一方應返還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權所新增的利益。
從民法角度講,這個問題涉及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添附是一種附合、混合的通稱,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結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種新的財產,據此確定新的所有權歸屬。依據民法的添附理論,不論何種情形的添附,都使原物的形態發生變化而成為新物,並且增加了物的經濟價值。在此種情形下,或不能恢復原狀,或雖可恢復原狀但在經濟上是不合理、不合算的,因而不應恢復原狀,而由一方當事人取得新形成的物的所有權。添附的結果,使一方所有權擴大,而另一方所有權喪失,這樣顯然對於喪失所有權的一方是不公平的。《民法典》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從公平的原則出發,因添附而受到損失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獲得利益的一方返還其所得的利益。在發生添附時,失去所有權的當事人向取得所有權的當事人請求返還利益,適用法律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即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不當得利之債的關係,損失的一方有權請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還其所得的利益。當然,此利益的返還不是返還原物及孳息,而是返還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權所新增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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