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三百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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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三百八十五
刑法一百八十五條由公安還是檢察立案
《刑法》第185條,涉及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其中,本條2款涉及的挪用公款罪,依法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其它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法律鏈接:《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現將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的範圍規定如下:一、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1、貪污案(第382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2、挪用公款案(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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