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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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上訴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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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上訴

(一)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生產、經營的收益;
3.一方或雙方知識產權的收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一方或雙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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