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辦遺囑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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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辦遺囑公證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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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遺囑公證有哪些程序


遺囑人辦理公證遺囑的程序如下:

1、遺囑人親自到户籍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設立遺囑公證,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不得將其託付給他人,如果遺囑人因重病或殘疾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的,可以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處辦理。

2、立遺囑人必須在公證員面前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並在遺囑上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

遺囑人不識字或者因病殘不能書寫時,也可以口述遺囑內容,公證員整理出書面遺囑再向遺囑人宣讀,經遺囑人確認無誤後,由在場的公證員和遺囑人簽名蓋章,註明日期。參與遺囑公證的公證員必須有兩個以上,並且公證員不許為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親屬辦理公證事務,也不許辦理與本人或配偶有利害關係的公證事務,以確保公證的客觀、公正性。

公證員不遵守上述有關回避的規定,遺囑人認為出場的公證員與自己有某種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證的,有申請公證員迴避、更換公證員的權利。

3、公證員應當對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

審查的項目大體有: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是否出於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有無欺詐、強迫、重大誤解等情形發生,是否違背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有無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等。

經審查認定其合法有效的,由公證員辦理公證文書,即《遺囑公證書》,應留存一份附卷,並根據遺囑人的需要,製作若干份副本連同正本發給遺囑人。公證員在遺囑開啟前有為遺囑人保守祕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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