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減刑和可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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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減刑和可以減刑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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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可以減刑

《刑法》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執行期間,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 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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