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自首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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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自首認定

【基本案情】2008年3月15日20時40分許,被告人羅某駕駛大貨車自弋陽往南昌方向行駛,至320國道629公里+300米路段路段時,因避讓右車道內水坑向左打方向,貨車在左道行駛準備轉向右道過程中,貨車前左側撞上迎面由吳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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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自首的認定是怎樣的


交管部門規定,認定投案自首情節為:

1、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並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2、逃逸人委託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並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

另外,根據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認定為刑事案件並移交刑偵部門立案處理: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傷亡的;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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