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聽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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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聽證制度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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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強制執行制度的特徵


公證強制制度為有效保障公民的權利提供了方便。首先,公證強制制度中以非訴訟的方式預先賦予了民事與經濟交往中當事人之間正常交易以強制執行效力,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以及執行證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有權直接單方面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樣,債權人就不用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但簡化了司法程序,更節省了當事人的物力和人力。其次,公證強制執行制度只能是債權文書,對於沒有債款償還或者物品託付的民事經濟協議是不能被賦予公證強制執行效力的。最後,對於債權人來説,債權文書雖具有公證強制執行效力,但是,只有債權人自願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才真正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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