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寫的一方出軌淨身出户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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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寫的一方出軌淨身出户是否有效?

一、婚前寫的一方出軌淨身出户是否有效?

婚前寫的一方出軌淨身出户是有效的,對於財產約定有效力。《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前寫的出軌一方淨身出户的協議其實屬於忠誠協議,是指在婚姻關係開始或存續期間,夫妻以對配偶恪守忠實為基礎,協商簽訂的財產關係及人身關係協議。常見的忠誠協議一般表現為一方違背忠實義務,則引發一定的人身關係或財產關係變動。

二、司法解釋

在司法實踐活動中,針對不同條款,法官會區別對待。對於不忠方淨身出户的約定,法官指出,無論離婚與否,出軌方放棄共同財產的忠誠協議有效。該類協議可以認為雙方簽訂的附條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將來離婚時財產分配的安排。在約定條件具備時,即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一方不忠,雙方就必須離婚或者喪失子女撫養權的約定無效。法官解釋,婚姻關係的解除以離婚登記以及法院生效文書達成;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監護權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對此限制。

需要明確的是,夫妻雙方在婚前就有關財產或者有過錯方不分財產進行合法認定的,那麼在離婚時是具有法律效應的。但在司法實踐中,並沒有一方出軌就必須要淨身出户的説法,具體的應當根據婚姻狀態以及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認定,具體的財產分割應當根據實際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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