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回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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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回覆的期限
專利權期限的續期
 1984年制定的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五年,期滿前可以申請續展三年。1992年對專利法進行第一次修改時,為了加強對專利權保護,並與國際上普遍採用的專利權保護期限相一致,延長了三種專利權的期限。

在TRIPS協議生效前,多數國家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15年或20年。在藥品和農業化學品等領域,申請人為獲得主管部門的批准需要進行一系列試驗,辦理諸多的相關手續,經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後方能進行銷售。另外,許多藥品,尤其是生物藥品的開發費用相當高昂。如果專利權的期限是15年,這些領域內的許多專利權人將無法在剩下的時間內收回其鉅額投資,其結果必然影響其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為了鼓勵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1992年修改專利法時將發明專利權的期限延長為20年。

專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在延長專利保護期的同時,取消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續展程序。修改前規定的續展程序原本是為了讓專利權人自主決定其專利權是否需要繼續受到保護,但在客觀上給專利權人增加了手續上的負擔。實際上,專利權人通過繳納年費即可表明這一願望,無須通過辦理額外的手續來表明。因此,在第一次修改專利法時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期延長為10年,同時取消了續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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